委托代理出口的退税,一般情况下是由委托方来享受。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给委托方。委托方凭借受托方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报关单等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在代理出口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退税的相关事宜,以避免产生纠纷。
此外,如果委托方是生产企业,且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其可以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如果委托方是外贸企业,那么其可以实行“免、退”税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