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声明是企业根据相关的原产地规则自主开具的、用于证明商品原产地或原产资格的文件,是原产地证明的一种,其效力等同于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可作为国际贸易货物享受进口方关税待遇的凭证。
企业要对开具的原产地声明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PS: 6月2日对菲律宾生效。涉及国家又增加一个。
一是企业符合经核准出口商的条件,并已通过海关认定;
二是通过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提交出口货物信息;
三是海关与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其他缔约方备案经核准出口商相关信息。
经核准出口商的相关规定可以查看2021年海关总署令第2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还可通过长沙海关官网RCEP原产地应用场景式服务平台了解相关要求和办理流程。
自“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online.customs.gov.cn)或者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www.singlewindow.cn)登录“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进行申请,点击“声明开具”菜单,选择需开具原产地声明种类图标。
以开具RCEP声明为例,RCEP声明包含基本信息、发票信息、货物信息,标黄的字段为必填项。
在录入发票信息时需注意:发票信息可录入多条;发票信息中的价格条款值应保持一致;同类声明同一发票号只能录入一次。
当数据确认无误后,点击右上角“声明开具”按钮,界面自动跳转到预览打印界面,企业在打印预览界面打印声明。
完成声明开具后,可进入“原产地声明查询”页面查询声明状态。如果“声明状态”展示“暂存”,表明声明尚未开具成功,开具人需点击打开该份原产地声明详情页面,检查操作是否已经完成;如果“声明状态”展示“有效”,表明声明已经开具成功,与声明相关协定的缔约方海关能够通过“原产地证书核查系统”(//origin.customs.gov.cn/)查询到经核准出口商及其开具的原产地声明相关信息。
原产地声明开具后,按照所适用协定的具体要求,由开具人员签名或加盖印章,确认原产地声明所列货物符合相关协定原产地规则。
已经实施电子联网的国家或地区,电子信息由外方通过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实时传输,企业可以直接开具RCEP背对背原产地声明。
尚未实施电子联网的国家或地区,经核准出口商应先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初始原产地证明电子信息,方能开具RCEP背对背原产地声明。
“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可以通过中国电子口岸(//e.chinaport.gov.cn/)登入,或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办事平台(//online.customs.gov.cn/)—“税费业务”—“原产地管理”—“原产地证据文件预录入”登入。
RCEP背对背原产地声明的有效期不超过初始RCEP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
RCEP背对背原产地声明包含初始RCEP原产地证明的相关信息,且符合海关总署2021年第106号公告附件4最低信息要求规定。
使用RCEP背对背原产地声明再次出口的货物,在中间缔约方不得进行其他进一步处理。
对于经物流拆分部分出口的货物,RCEP背对背原产地声明应显示拆分后的出口数量,并且不应超过初始RCEP原产地证明上货物的数量总和。
以上内容来源于长沙海关12360服务热线,我司作为产业供应链的物流整合服务商,可以将货物运达全球。如您需要出口报关报检、国际物流等服务,欢迎联系我司咨询报价。咨询热线136-4171-6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