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和机构来华举办展览会,其中进境展览品是什么?海关又是如何进行管理的呢?让小编为大家介绍介绍吧。
展览品属海关同意的暂时进口货物,进口时可以免于交验许可证件(除另有规定外)、可以暂不缴纳税款(在海关规定期限内)。进口展览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展览品是指:
1、展览会展示的货物。
2、为了示范展览会展出机器或者器具所使用的货物。
3、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
4、宣传展示货物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 光盘、显示器材等。
5、其他用于展览会展示的货物。
境内展览会的办展人应在展览品进境20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批准文件及展览品清单等相关单证办理备案手续。
除另有规定外,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主管地海关提交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
在海关指定场所或者海关派专人监管的场所举办展览会的,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就参展的展览品免于向海关提交担保。
进境展览品在非展出期间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未经海关批准,不得移出。因特殊原因确需移出的,应当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
进境展览品经海关批准同意移出指定监管场所,但进境时未向海关提交担保的,应当另外提供相应担保。
展览品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办展人、参展人应当于进出境展览品办结海关手续后30日内向备案地海关申请展览会结案。
展览用品中的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及燃料不适用有关免税的规定。
在境内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由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详情请查阅海关总署令第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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